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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一發現勞工重大違規,一定要在30天內解雇嗎? | 熱門話題 | 要聞 | 經濟日報

不過,在某些情形,如果雇主聽聞勞工違規在先,卻因為疏忽未詳實調查,或是推遲數月後才進行詳實調查程序並進行解雇,此時,雇主縱於調查後30天內解雇,法院仍可能認為雇主未於第一時間調查,進一步認該解雇已經超過除斥期間(例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);或是有些事業單位對於解雇,會規定必須召開人評會決議,此種情形,雇主可能會抓在召開人評會決議後30天內解雇。但是,也曾有法院見解認為:所謂人評會,是事業單位內部的決議流程而非調查單位,如果對於勞工的違規情形,實際上在召開人評會前就已經確認,即仍應自該時間點起算30天,而不是從之後召開人評會時起算30天,否則仍有超過除斥期間之風險(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勞上更(一)字第6號民事判決)。 綜上,雖然法院實務認為:勞基法第12條第2項的30天除斥期間,是從雇主經過調查、確認勞工有違規事由時起算。但是,還是建議事業單位一發現勞工疑似有違規,即立即展開調查程序,並於調查結果明朗後盡速作成解雇之決定,切勿拖延上開程序,以免遭法院認定勞基法第12條第2項規定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