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由時報
國道1.2萬超速紅單纏訟3年 高院發現大漏洞逆轉發回更審

屏東林姓女駕駛2023年行經國道3號南下路段,被警方測得嚴重超速,裁罰1萬2000元並吊扣牌照半年。林女不服提起訴訟,控訴現場的「警52」測速告示牌(即相機圖樣警告牌)根本被樹木遮蔽,但一審法院僅憑舉發員警的「職務報告」和照片就判車主敗訴。案經3年4度上訴與再審,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大逆轉,打臉一審「未調查照片如何取得」流於速斷,裁定廢棄原判決,發回重新審理。判決書指出,林姓女子於2023年7月12日凌晨4時許,駕駛汽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395.8公里處(屏東路段),遭國道警察以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」逕行舉發,遭裁罰1萬2000元、記違規點數3點、必須道安講習、吊扣牌照6個月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